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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事务中心)2025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2025-08-05 15:17:28 点击:

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事务中心)2025年赴高校现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面向国内“双一流”高校(学科)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招聘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天津医科大学、空军军医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京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南开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厦门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辽宁大学、武汉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2025年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年毕业但未派遣的毕业生。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六)应聘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9年8月2日及以后出生)。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应聘人员可先行报名参加资格审查、考核、考察。应聘人员需在2025年9月30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s://www.lnrsks.com)、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s://ybj.ln.gov.cn/)及所赴高校就业网站上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25年8月2日至8月12日。

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网络报名请将报名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lnsybzxrs@163.com。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的考试和应聘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者,将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核

考核采取面试的形式。面试重点考察职业素质、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专业知识。面试成绩即为考生总成绩,满分为100分,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根据面试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如报考岗位最后一名面试成绩出现并列者进行面试加试,确定考察人选。具体时间及相关事宜等,在辽宁人事考试网(https://www.lnrsks.com)、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s://ybj.ln.gov.cn/)及相关高校就业网站上统一发布。

(五)考察

主要通过查阅档案、与人选面谈、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客观全面考察了解人选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业水平、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遵纪守法和发展潜力等情况。按照有关政策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等内容。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

(六)体检

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及拟聘用人员所在高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事务中心)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校园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1.应聘毕业生自报名至拟聘用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聘单位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毕业生自负。

2.在拟聘人员公示前,因考察不合格、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将根据面试人员成绩依次等额递补,公示后出现的岗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事务中心)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024—31281127(工作日)

纪律监督电话:024—23447055(工作日)

招聘期间电话咨询时段(工作日):8:30—17:00

附件:

1.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事务中心)2025年赴高校现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xlsx

2.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事务中心)2025年赴高校现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docx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事务中心)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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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事业单位招聘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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